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