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