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实地查访等工作时,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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