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五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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