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 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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