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