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