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