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4-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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