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章 汇票 · 第一节 出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十三条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法律 发布日期:2004-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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