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章 汇票 ·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04-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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