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章 汇票 · 第四节 保证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章 汇票 第四节 保证 第四十七条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法律 发布日期:2004-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