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