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法律 发布:2007-12-29 共 7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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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条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三条 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九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二条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十二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开展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禁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五条 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关以及国际组织的禁毒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禁...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七条 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与有关国家分享查获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获得的...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可以通过对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关国家实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