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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