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