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