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