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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