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七条 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与有关国家分享查获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获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或者财物变卖所得的款项。 法律 发布日期:200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