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