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法律 发布:2021-12-24 共 9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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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九条 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一条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支持常规...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三条 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五条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七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八条 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级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九条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实行品...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二十七条 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应当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授权后即...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二十八条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三十条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四条 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保证种子符合净度、纯度、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和检疫要求...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五条 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禁止...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九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四十一条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四十二条 运输或者邮寄种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四十三条 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草...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四十五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自愿成立种子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可自愿向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种子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五十六条 进口种子和出口种子必须实施检疫,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五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五十八条 进口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五十九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六十条 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六十一条 国家建立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境外机构、个人投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或者与境内科研院所、种子企业...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二条 国家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对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以及制种大县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三条 国家加强种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育种科研设施用地合理需求。 对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农作物和林木品种选育、生产的种子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六条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种业生产保险。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从事育种成果转化活动...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私自交易育种成果,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国家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开展中药材育种科学技术研究。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