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三十条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