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依照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