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建立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为种子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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