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