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