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五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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