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五十九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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