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六十一条 国家建立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境外机构、个人投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或者与境内科研院所、种子企业开展技术合作,从事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的审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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