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三条 国家加强种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育种科研设施用地合理需求。
对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优势种子繁育基地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优势种子繁育基地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