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