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