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九条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引种本地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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