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八条 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级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