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
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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