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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