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五条 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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