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五条 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