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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