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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