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