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