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