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