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九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