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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