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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