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