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