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三条 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